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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08b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一、您於網路所搜尋之他人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按照該著作手工描繪並刻成橡皮章、將印章圖案蓋印於周邊商品,均可能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

令函要旨

一、您於網路所搜尋之他人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按照該著作手工描繪並刻成橡皮章、將印章圖案蓋印於周邊商品,均可能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為;販售上述印章或周邊商品,可能再涉及該著作之散布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二、另您如對上開印章等作品拍照,並於網路上傳分享照片,仍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縱係無營利之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就該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恐較為有限(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著作之利用行為、有無符合合理使用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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