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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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有關所詢問題一,原創的插曲和詩詞,若…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有關所詢問題一,原創的插曲和詩詞,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插曲)、語文著作(詩詞),毋庸申請著作權登記。二、又「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為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而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8條)。有關所詢問題二「小說轉化而成之動漫」,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毋庸申請著作權登記,惟因對原著小說進行改編,已涉及「改作」行為,仍須取得小說原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三、有關問題三,網路文學公司是否有轉載、引述及公開小說內容之權利,須視作者與該公司之契約授權範圍而定,說明如下:(一)著作財產權部分,根據您所引述之條款,網路小說公司基於宣傳推廣之目的,得將作者會員刊登於該平台之作品加以轉載、引述宣傳或於其他平台公開,如該公司係於契約約定之授權範圍利用會員之作品,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超出授權範圍以外之利用,則可能涉及侵權。(二)著作人格權部分,網路公司平台與作者之間除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等約定外,不得侵害作者之著作人格權(例如:應標示著作人姓名)。惟因著作人之著作已公開發表,即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15條之公開發表權,因此,如著作已公開發表,則嗣後該公司又於其他平台公開同一著作時,並不會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網路文學公司與作者間契約之授權範圍為何?網路文學公司之利用是否侵害著作人之權利?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