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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919c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一、來信表示欲對所販售的飾品拍照,並利用書籍內頁(含有文字及圖片)作為背景一節,由於該文字與圖片可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如作為背景拍攝後,置於社群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

令函要旨

一、來信表示欲對所販售的飾品拍照,並利用書籍內頁(含有文字及圖片)作為背景一節,由於該文字與圖片可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如作為背景拍攝後,置於社群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此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二、另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來信所述拍攝標的含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如著作在影片中僅是附帶地出現,而非利用人主要之利用標的,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利用的質與量皆屬輕微者,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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