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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919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一、有關廟宇、古厝建築物本身及其外觀之彩繪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分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及美術著作。而拍攝他人著作,係重製行為之一種,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

令函要旨

一、有關廟宇、古厝建築物本身及其外觀之彩繪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分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及美術著作。而拍攝他人著作,係重製行為之一種,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拍攝他人著作而得之相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原則上由著作人(即攝影者)享有著作權。二、又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法人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0及33條)。故所詢之廟宇、民宅或彩繪圖案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如已屆滿,則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三、此外,依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自行拍攝該等廟宇、古厝或彩繪圖案之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亦無侵權問題。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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