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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906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以用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中,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一)如CD中含有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例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將其轉檔成MP3格…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以用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中,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一)如CD中含有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例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將其轉檔成MP3格式,將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人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消費者將著作轉檔,如僅供自行欣賞,且符合上述規定,應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消費者所為轉檔如係用以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或其他方式於網路上分享予他人,已涉及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且不符上述規定,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應負民、刑事責任。(三)再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又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上述之「意圖」(同條第2項參照)。如您僅單純提供轉檔程式,非轉檔之行為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上無違反本法疑義;然如您採取上述積極措施,意圖供公眾利用該轉檔程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則可能該當上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四)另建議您提醒消費者轉檔需僅供自行欣賞使用,以避免上述觸法之爭議。二、至於今年5月本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主要是為遏止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的APP或機上盒,與您上述所詢問題無涉,併予說明。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有無符合合理使用、是否視為或構成侵害著作權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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