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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50920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為貴會函詢社區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公開演出費率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為貴會函詢社區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公開演出費率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8月15日馥(管)字第108081501號函。

二、有關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前經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函決定在案。本共同費率於108年7月1日起實施,單一窗口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本案費率如下:

(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未稅)。

(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

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4,900元(未稅)。

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2,450元(未稅)。

三、所詢貴社區於公共設施設立KTV室適用上述何種費率?按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故貴社區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情形,如符合前述條文之規定,則集管團體應依法酌減或再酌減使用報酬,而依共同費率中相關費率收費,惟如集管團體與貴社區就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性質有不同認定而發生爭議,貴社區可先與集管團體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向本局申請調解,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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