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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26b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一、按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設備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所詢關於有授權網路數位音樂平台上架之音樂,雖未出版實體CD,如具有原創性,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設備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所詢關於有授權網路數位音樂平台上架之音樂,雖未出版實體CD,如具有原創性,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合先敘明。

二、若以網路平台作為傳輸媒介,可能會涉及該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可參考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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