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26
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影音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於公演中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涉及上述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
令函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影音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於公演中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涉及上述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二、來函所附YouTube上影音內容似屬國外音樂MV,可洽下列單位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詳細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有代管國外音樂及之著作,可代為授權國外音樂著作。
(二)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可協助查詢國外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之授權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