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26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影音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於公演中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涉及上述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

令函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影音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於公演中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涉及上述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二、來函所附YouTube上影音內容似屬國外音樂MV,可洽下列單位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詳細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有代管國外音樂及之著作,可代為授權國外音樂著作。

(二)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可協助查詢國外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之授權資訊。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808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