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23
要旨
一、有關本局108年8月20日答覆您的電郵內容第三點說明,係指自民國75年起您父親過世後,您就當然繼承您父親遺作之著作財產權,且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存續至民國125年12月31日為止,您不需要向任何單位申請著作權的登記或辦理任何註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本局108年8月20日答覆您的電郵內容第三點說明,係指自民國75年起您父親過世後,您就當然繼承您父親遺作之著作財產權,且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存續至民國125年12月31日為止,您不需要向任何單位申請著作權的登記或辦理任何註冊手續。且依本次來信所述,您既為獨生子女,後續就您父親遺作重新出書一事(包括自行或與他人共同改寫等)您均可自行決定。
二、另「關於以繼承人身分出書需要甚麼手續」一節,由於著作權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權契約關係,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約定不明之部分,會被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因此有關書籍出版一事,您可逕洽出版社洽詢,並建議雙方之授權及權益事項以書面方式為之,以避免後續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