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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21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一、新聞報導的文字、照片、圖片或影片等,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

令函要旨

一、新聞報導的文字、照片、圖片或影片等,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為授課而欲利用新聞資料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內容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者,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參照),可以自由利用。

(二)「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如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文字內容(亦即,除事實之傳述外,尚包含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內容);以及相關照片、圖片或影片,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三)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如果您是為教學、評論、研究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將前揭著作「引用」在自己的課程教材中,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亦即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者,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並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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