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19
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因教學需求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若該影片(即視聽著作)年代久遠,自公開發表後已超過50…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因教學需求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若該影片(即視聽著作)年代久遠,自公開發表後已超過50年(參照本法第34條),即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合先說明。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係因教學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且播放影片是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等輔助學習之正當目的情況下,在合理範圍內播放「一部份片段」,則有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如未符合上述規定,例如經常性播放或非供教師教學之引用,仍須使用公播版之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公開上映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