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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13b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說明。二、所詢問題一,有關本局局網提供文創產業參考之4種著作權約定範本,其中「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範例主要係針對美術或攝影等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作為生產和銷售實體物品(例如馬克杯、 T 恤)使用以及權利金支付相關約定(詳契約使用說明)。依您所述屬委託他人設計公司產品瓶身圖案、包裝外盒圖案之情形,應參考「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範例加以修改較為適合。

二、又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之範例,雖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方(乙方)可在雙方約定範圍內不限地區、期間、次數及方式利用著作(包含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利用方式,例如重製或改作;詳契約範例第4條),但並不享有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著作財產權(問題六)。因此所詢問題三、五,出資人製作商品過程裁切、放大或縮小設計者圖案(即契約完成的著作)的行為,屬契約約定內容之行使,並不違反本法規定。

三、至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之範例,出資方(乙方)即為著作財產權人,除享有受託人(甲方)完成設計圖案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如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外,如該圖案另涉及專利、商標(須經申請獲准註冊,始享有權利)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利,亦歸屬出資人享有(詳契約範例第4條)。故所詢問題二、四,出資人裁切、放大或縮小設計者圖案的行為,屬出資人本於權利人地位行使權利之行為,並無違反本法規定的問題。

四、隨信檢附各該契約範例之使用說明如附件供參。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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