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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07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述,於創作影片中使用某歌曲中2~4秒音樂,其利用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若後續將影片上傳至網路供人觀賞,則會再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於創作影片中使用某歌曲中2~4秒音樂,其利用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若後續將影片上傳至網路供人觀賞,則會再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在影片中所引用之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自行錄製之語音剪輯)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上開「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可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後續有關「公開傳輸」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依來信所述,該創作影片屬非營利之教育目的,為增添幽默、轉場之需求使用某歌曲2~4秒音樂,利用之質與量屬輕微,其利用結果如不至於對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有所影響,似有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惟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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