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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06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創作的內容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則該創…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創作的內容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則該創作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非著作權之標的。

二、另因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您所詢問運動賽會實施計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各項比賽項目成績統計後之成績統計參照表,如只是將數據、案件統計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則該內容依前揭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屬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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