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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31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一、按106年11月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10款「再公開傳達」,係指於著作內容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再公開傳達」包含以下三種行為類型:

令函要旨

一、按106年11月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10款「再公開傳達」,係指於著作內容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再公開傳達」包含以下三種行為類型:

(一)將傳統廣播節目(公開播送)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擺放電視、收音機向公開場所之公眾播送節目。

(二)將網路直播節目(修法後公開播送)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利用電腦、平板或手機向公開場所之公眾播放來自網路電台、網路直播的金馬獎頒獎典禮、新聞節目等。

(三)將網路互動式(公開傳輸)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利用電腦、平板或手機向公開場所之公眾播放來自KKBOX音樂、My Music音樂、YouTube影片、愛奇藝影片、Netflix影片等。

二、又上開條文所稱之「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如利用屬於通常家用接收設備播放,且向公眾播放之著作來源為傳統廣播或網路直播節目者,考量國情需求,亦於修正草案增訂第67條再公開傳達合理使用的規定,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平衡社會大眾與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三、有關修正草案內容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 > 著作權法全盤修法)以及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28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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