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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30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您所詢角色扮演(cosplay),通常是指利用服裝、配件及化妝等手段,將真人裝扮成漫畫、卡通角色,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關於您所詢角色扮演(cosplay),通常是指利用服裝、配件及化妝等手段,將真人裝扮成漫畫、卡通角色,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僅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單純穿搭進行角色扮演,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先予陳明。

二、倘該等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依其造型自行製作服裝及配件等道具,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原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綜合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判斷。一般而言,動漫同好間進行角色扮演同樂,因非涉及商業活動,綜合衡酌上開要件後,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如屬為商業性活動營利之目的,而進行角色扮演或製作周邊商品販售,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則可能相當有限。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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