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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44600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

令函要旨

主旨:

有關台端詢問社區裝設共同天線公開播放接收內容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8年7月18日(本局收文日期)台北松山郵局000440號存證信函。

二、台端所詢社區架設公共天線系統,將訊號以強波器強化後,另接纜線傳送住戶或視聽室後,再透過電視、投影機及擴音器公開播放,屬於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送」之「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應取得播送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6條之1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亦即如貴社區係使用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且所轉播者為無線電視台節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如非該規定之情形,例如轉播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之節目,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須洽所播送電視節目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或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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