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18b
要旨
一、您來信詢問使用部分未經授權的字體一事,若您安裝未經授權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權,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問題。另就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製作文宣部分,若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詢問使用部分未經授權的字體一事,若您安裝未經授權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權,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問題。另就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製作文宣部分,若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與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因此電腦字型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前述電腦字型相關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函及電子郵件1070906令函解釋。
二、至於「高中社團於招生手冊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須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依個案利用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或有合理使用之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