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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17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一、論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來函所詢之論文摘要,亦屬於論文內容的一部份,將他人之論文摘要上傳網路供公眾瀏覽、下載,將…

令函要旨

一、論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來函所詢之論文摘要,亦屬於論文內容的一部份,將他人之論文摘要上傳網路供公眾瀏覽、下載,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該論文摘要之作者原僅授權貴學會作為口頭報告或壁報展示等議程安排之參考,貴學會如欲於會後另將該論文摘要上傳網路供公眾瀏覽、下載,建議要另行取得各該論文作者的授權、同意,避免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疑慮。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37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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