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10
要旨
一、貴院所詢利用他人通訊傳播報告之封面及其內文,並上傳至網站,相關著作權規定請參考本局前於108年4月3日電子郵件所復。
令函要旨
一、貴院所詢利用他人通訊傳播報告之封面及其內文,並上傳至網站,相關著作權規定請參考本局前於108年4月3日電子郵件所復。
二、經電洽了解,貴院欲刊載之報告簡介,為貴院人員研讀他人之報告後,自行撰寫的重點介紹。有關貴院所詢於網站刊載上述報告簡介,與他人報告之封面,有無侵權疑慮,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如「報告簡介」係將他人語文著作所闡釋的概念,以自己之表達方式表達製作而成,將不會涉及利用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前述報告簡介已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至於利用他人報告之「封面」部分,依本法第52條規定,倘符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封面」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並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