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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709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一、視聽著作係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故所製之歌詞版MV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

令函要旨

一、視聽著作係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故所製之歌詞版MV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先予說明。

二、所詢以歌手圖片加上動態歌詞及錄音著作製成歌詞版MV,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攝影著作(歌手照片)之重製、編輯或改作等利用行為,影片製作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於所製作之MV中;至於該製成之歌詞版MV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應以其是否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之要件而定。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MV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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