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26
要旨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且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且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他人歌曲中之一句歌詞,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同法第9條第1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則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欲將該句歌詞製作成貼圖進行販售,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有關音樂著作之相關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