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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25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專輯中的歌曲皆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在公開場合播放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歌曲,該行為涉及以「公開演出」之方式向公眾(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傳達「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內容,除有符合本法…

令函要旨

專輯中的歌曲皆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在公開場合播放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歌曲,該行為涉及以「公開演出」之方式向公眾(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傳達「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內容,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集管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欲於策展使用專輯中之「蔣公抗日歌」係展期長達兩個月之活動,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又經查詢集管團體網頁資料庫,「蔣公抗日歌」並非集管團體管理之歌曲,原收錄歌曲之公司(水晶有聲出版社)亦已歇業,建議您先依本局建置「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查詢著作人,若您找不到,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相關資訊可參考本局網「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前,您應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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