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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21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則是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則是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所詢問利用他人歌曲製作學生劇展影片,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之「重製」行為,後續將影片於電視台播放或上傳於網路,則將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就將著作「重製」於影片之利用行為,建議您可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取得授權:(一)音樂著作之「重製」請洽個別著作財產權人,或洽台北市音樂著作代理人協會(MPA)。(二)錄音著作之「重製」請洽個別著作財產權人,或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四、另將含有他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影片,於電視台播放或上傳網路所涉及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行為,建議您可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一)音樂著作部分,請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或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二)錄音著作部分,請逕洽唱片公司、或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協助查詢。

五、至於本局網站資訊所述「如果影音平台已經取得授權,微電影創作者就不需要重複授權」,是指供微電影上架之影音平台已就相關權利(例如前述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取得授權的情況下,電影製作者就不須重複取得授權。因此,若網路影音平台已就您利用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事先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您將影片上傳至該網路平台上,自無須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反之,如您係將影片上傳至其他未取得授權之網路平台,仍需自行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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