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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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如辦理之活動係特定之非經常性(例如中秋節慶祝活動),如符合本法第55條「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視聽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三、但如果是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例如您所詢的每隔一周的周六及周日兩天,固定在14時及19時兩個時段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無法主張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您可至本局網頁(https://www.tipo.gov.tw/tw/mp-1.html)> 著作權主題網 > 著作權知識+>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處參考相關資訊)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另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