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06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12款規定,「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公眾」之定義為:「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12款規定,「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公眾」之定義為:「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二、所詢於專業錄音室將自己演唱的西洋歌曲錄製成CD約500片,並贈送予親朋好友一節,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行為;如贈送對象已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多數人之範圍,則又涉及「散布」行為,因此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個案上是否屬「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與證據認定之。
三、有關查詢國外音樂權利歸屬狀態及授權事宜部分,建議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網址: http://www.mpa-taipei.org.tw;電話:0905-527-616;email: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