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06
要旨
一、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會員國的著作在台灣亦受到保護,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國外著作(漫威電影角色)之利用,…
令函要旨
一、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會員國的著作在台灣亦受到保護,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國外著作(漫威電影角色)之利用,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在我國境內主張權利而獲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我國著作權法並無「二次創作」此一用語,如所詢將漫威角色圖案(美術著作)以擬人化/Q版方式製作20秒短片一節,僅是就角色圖案些許更動,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則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果是修改他人之著作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不論係「重製」還是「改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外,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參照),若只是運用相同概念,以自己之表達方式製作、繪製圖案,則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三、有關所述影片是否僅因內部祝賀目的,非營利使用而不至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而有合理使用空間,仍須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