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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05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拍攝「用單一樂器演奏和弦進行,一邊演奏一邊進行解析」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涉及之著作權疑義,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2款規定,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令函要旨

一、所詢拍攝「用單一樂器演奏和弦進行,一邊演奏一邊進行解析」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涉及之著作權疑義,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2款規定,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所詢「和弦進行」屬樂理之基本安排,僅包含制式或標準化的和音或音階,因不具有創作性,無法享有著作權,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如該「和弦進行」有對原音樂進行改作而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衍生著作)。另改作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承上,如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和弦進行」,以樂器演奏該「和弦進行」並拍攝為影片、上傳至YouTube,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對所詢和弦進行是否屬受保護之音樂著作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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