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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604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利用他人音樂製作MV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若後續上傳至網路供他人觀看,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該等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音樂製作MV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若後續上傳至網路供他人觀看,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該等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

(一)有關將音樂放入自己的影片中之「重製」行為,若重製目的係為上傳網站與公眾分享,將不符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的私人重製利用,而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才是合法利用。

(二)有關將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影片上傳於FB之「公開傳輸」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縱係無營利之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空間較小,故應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取得授權管道及方法,可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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