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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7c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於新聞標題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所詢將新聞標題進行藝術拼貼一節,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於新聞標題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所詢將新聞標題進行藝術拼貼一節,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新聞報導不只「單純傳達事實」,尚有包括了作者的評論或分析,且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新聞報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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