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7b
要旨
一、來信所詢公司是否有權利將您以電腦繪製的插畫提供給廠商參考,端視該插畫是否為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若該插畫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屬,須視您與所任職之單位有無約定,如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公司是否有權利將您以電腦繪製的插畫提供給廠商參考,端視該插畫是否為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若該插畫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屬,須視您與所任職之單位有無約定,如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未約定,則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插畫的著作人格權,您的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若該插畫並非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如涉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