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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5c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布係指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不論是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另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如明知為盜版品(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以販賣方式散布,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因…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布係指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不論是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另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如明知為盜版品(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以販賣方式散布,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因此,所詢販賣不帶有任何著作物的機器是否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款(應為第91條之1第2款)一事,由於如您所述的機器內並無著作物,因此自無侵害上述著作權法規定的問題。

二、另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定有連結侵權網站之機上盒,視為侵權的規定,亦即,販售的機器不帶有著作,但若明知而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內建連結至侵權網站之APP」、「指導、協助安裝該等APP」或「預設路徑給民眾安裝該等APP」的機上盒,係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將有民、刑事責任,惟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機器,並不會受到影響。相關內容可參考「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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