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5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您來信所稱之「版權」應指「著作權」。又所謂「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爭議,著作權部分,原則上由實際…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您來信所稱之「版權」應指「著作權」。又所謂「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爭議,著作權部分,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然如雙方間存有僱傭關係或出資聘用關係,即得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且不以書面約定為限;未約定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其歸屬。當著作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另有關您來信所詢之「版稅」亦非著作權法之用詞,就您所提及之書籍出版部分,所謂「版稅」可能是指著作人授權出版社發行及銷售其著作時,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權利金」,因權利金之約定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行磋商,屬於民事契約之範疇,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