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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4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來信所詢欲使用電腦、平板或伴唱機上網連結至Youtube網路平台唱歌,恐涉及到該等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向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及ACMA)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聯絡方式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欲使用電腦、平板或伴唱機上網連結至Youtube網路平台唱歌,恐涉及到該等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向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及ACMA)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聯絡方式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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