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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429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因人權教育訓練目的,舉辦電影賞析活動,如符合本法第55條所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至於本條所稱之「表演人」是指在活動中利用該著作加以表演之人,例如於活動中演唱音樂著作的歌手、演出戲劇著作的演員,故所詢師資人員係負責電影之映前導覽、映後座談及心得分享等,並非表演人,因此鐘點費支付與否尚與本條規定無涉。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另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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