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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22400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8年4月16日佳(益)字第108041500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如:油畫)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第34條則規定,攝影著作(如: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如已屆保護期間,則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含重製、散布、發行)之,惟仍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及不得為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同法第15至17條參照),合先說明。

三、有關所詢欲以貴公司取得之專利技術,對圖像加以利用之著作權疑義,經查「蒙娜麗莎之微笑」為文藝復興時期油畫,屬於公共財產;至「國父遺像」之照片,如所利用之照片已逾公開發表50年,亦屬於公共財產,依上述說明均得自由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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