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212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破解手機系統軟件封閉功能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破解手機系統軟件封閉功能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8年4月10日原字第1080410001號函及同日電子郵件。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稱「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包括著作權人或其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採取,以及於其同意或認識下,由相關產業所為者),且屬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又依本法第80條之2規定,未經合法授權,不得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且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亦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三、所詢破解ios系統手機軟件封閉功能一節,如該手機軟件封閉系統屬本法所定「防盜拷措施」,則貴公司依客戶要求破解該系統軟件封閉功能,可能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須負民、刑事責任(本法第90條之3、第96條之1第2款參照),惟究否屬於本法所定「防盜拷措施」,如發生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四、至於本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規定分別指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故如僅單純違反上述防盜拷措施,尚與違反上述規定無涉,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