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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410b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一、YouTube上之音源,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聲音部分)。將YouTube音源下載製作成專輯,會涉及「重製」上述著作之行為,雖然著…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之音源,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聲音部分)。將YouTube音源下載製作成專輯,會涉及「重製」上述著作之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若係大量下載或重製多份轉贈親友,則對市場之銷售將有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此外,據了解YouTube網站之內容均未提供下載,因而將YouTube音源下載之行為,另可能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而有民事責任,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51條、第80-2條、第90-3條及第91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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