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20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一、所詢「摘錄或擷取」書籍內容,係屬「重製」還是「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改作」則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

令函要旨

一、所詢「摘錄或擷取」書籍內容,係屬「重製」還是「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改作」則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如您係單純複製,或僅有些許更動,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則屬「重製」之利用行為;如果是修改他人之著作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重製權」及「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條所謂「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反之,若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的創作部分甚少,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所詢「摘錄或擷取」書籍內容,是否「重製」、「改作」,或屬第52條之引用,仍俟個案利用著作之情形加以判斷。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803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