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15b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電影海報及電影人物角色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欲重繪電影海報及電影人物製作教材一事,會涉及「重製」或是「改作」…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電影海報及電影人物角色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欲重繪電影海報及電影人物製作教材一事,會涉及「重製」或是「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如後續對外販售,則會進一步涉及「散布」他人著作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尚難單純以「供內部使用」而主張「合理使用」,建議您逕向著作財產權人(如電影發行公司)取得授權或同意,再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