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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15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至「註明出處」之規定,係依本法第64條:「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至「註明出處」之規定,係依本法第64條:「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先予說明。

二、所詢國家考試題目如水利技師高考、普考及領隊導遊等之試題,屬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即不屬著作權之標的,本得自由利用,尚無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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