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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08d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一、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有關所詢「允許以非商業用途」的照片是否得加上統一之標籤,避免侵權一節,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一般人利用以創用CC標示之圖片,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我國「創用 CC」之相關資訊, 請參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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