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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04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一、關於您於餐廳錄製影片,將餐廳背景音樂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由於餐廳播放之歌曲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則您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錄製)之利用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

令函要旨

一、關於您於餐廳錄製影片,將餐廳背景音樂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由於餐廳播放之歌曲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則您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錄製)之利用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惟如依您所述,背景音樂若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至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請參閱本局網站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專區「電子郵件1070109」之說明)。

三、惟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為合理使用之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做以綜合判斷,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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