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221
要旨
一、所詢「在店面播放別人下載好的音樂,但不是自己下載的」一節,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他人下載或自己下載之音樂,皆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店面播放別人下載好的音樂,但不是自己下載的」一節,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他人下載或自己下載之音樂,皆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相關說明亦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
二、所詢「下載網路照片截圖傳給朋友觀看」一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若您所述「傳給朋友觀看」,係向「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若超出前述範圍,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外,原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至於所詢「將他人下載在電腦之照片設為電腦桌布」一節,若係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於個人電腦,僅供個人觀看設為桌布,應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