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0753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大會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大會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二、大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編擬之計畫書以及依「政府採購法」委外研究所訂之招標規範,如該計畫書及招標規範係符合上述公文程式條例而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有關所詢計畫書及招標規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之公文?宜洽公文程式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表示意見;於個案如發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