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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215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一、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

令函要旨

一、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而來信所述某公司的網站上以「嵌入」方式連結貴公司上傳於YouTube頻道之影片一節,該公司並無違反著作權法。此外,據了解YouTube網站另有提供限制嵌入功能,如欲禁止他人網站「嵌入」貴公司影片之需求,請逕至YouTube網站查詢使用。

二、至於來信所述藉此依方式用他人影片銷售自身的軟體及課程,或是造成貴公司經濟上損害等爭議,可能屬於有無不公平競爭(撘便車)的問題,與著作權法無涉,請逕洽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電話:02-2351-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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