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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214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刺客」、「Nice Vice」、「捷克與魔荳」及「So What/呼吸」等歌曲,並無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許可授權之申請及提存紀錄,您可至本局網頁查詢已許可授權之案件(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不明著作…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刺客」、「Nice Vice」、「捷克與魔荳」及「So What/呼吸」等歌曲,並無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許可授權之申請及提存紀錄,您可至本局網頁查詢已許可授權之案件(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公告)。

二、又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前述歌曲的著作人死亡如未逾50年,則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若您欲利用該等著作,可向發行該音樂著作之唱片公司與集體管理團體查詢授權管道,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再行利用,相關聯絡資訊可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權>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每一著作需繳納新臺幣5,000元之規費,且須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另請注意,因相關查證及查詢使用報酬事宜,原則上本局受理後尚需約四個月之查證及審核時間。至於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申請須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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