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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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侵權行為發生地而定,如來信所述著作利用行為之發生地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反之,對著作的利用行為如係於境外時,則應依該利用行為地之法律定之,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侵權行為發生地而定,如來信所述著作利用行為之發生地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反之,對著作的利用行為如係於境外時,則應依該利用行為地之法律定之,先予說明。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曲譜及歌詞)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查所詢中國作曲家陳歌辛已於1961年1月25日去世,其所創作之詞、曲,依上述規定,已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例如仍須表示原著作人之姓名),在臺灣您得以自由改編其歌詞、上傳網路,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