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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212b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該影片含有背景音樂,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的利用,將影片上傳於線上平台供大眾觀看,涉及視聽著作…

令函要旨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該影片含有背景音樂,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的利用,將影片上傳於線上平台供大眾觀看,涉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如您發現相關線上影片平台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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