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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212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一、有關所詢利用音樂著作之問題,如您係改編小約翰史特勞斯之原作品,由於作曲家已去世超過100年,其作品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利用音樂著作之問題,如您係改編小約翰史特勞斯之原作品,由於作曲家已去世超過100年,其作品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仍須表示原著作人之姓名)。

二、如您係將他人改編小約翰史特勞斯之作品再度改編利用,而他人改編之作品如有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 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者,若此一新的音樂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向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才能合法予以利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30條、第43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是否已逾保護期間?他人改編之作品是否為「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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